
预防接种工作计划
时间流逝得如此之快,成绩已属于过去,新一轮的工作即将来临,是时候开始制定计划了。什么样的计划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预防接种工作计划1一、认真向单位领导汇报,取得领导重视,合理安排接种人员和补证补种时间,并会同当地有关学校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认真做好春季和秋季中学生接种证查验工作。
二、主动与小学、幼儿园等联系,协调与学校查验接种证有关工作,掌握本校内中学生摸底资料。对学校校医(保健老师)和班主任进行培训,指导如何填写幼儿免疫状况登记表,如何判断学生是否完成全部规定剂次的疫苗接种,并与学校约定补证补种时间。
三、对初中学生进行巡回督导,指导、协助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并掌握相关接种信息。
四、合理安排时间对需要补种的学生进行预防接种,接种前安排好接种人员、接种器械、接种场地、接种资料表册的准备、疫苗的.领取等。
五、补证补种前认真进行卡证核对,以杜绝重复接种等差错发生;仔细询问学生的健康状况,告知有关事项,进行预检并认真填写《查验接种证告家长书》。
六、补办接种证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分别补办《接种证》和复制接种卡,将补卡证情况登记入《岢岚县查验接种证补证补种情况登记表》
七、补种时要严格按照疫苗的免疫程序和注意事项进行,将补种情况登记入《岢岚县入学学生补证补种登记表》。
八、补证,补种结束后及时上报各统计报表。
预防接种工作计划2近几年,我国的计划免疫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继颁布,给计划免疫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卧龙区总人口87万余人,辖14个乡(镇、办),共246个行政村和1450个自然村,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区和人口大区,面临这种新形势,如何进一步做好全区的计划免疫工作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1、现状及问题
1.1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我国从1978年开始实施儿童计划免疫,通过对儿童实施有计划的预防接种,有效地控制了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对保障儿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起到了无法估量的作用。但“重治轻防”的观念仍不同程度地影响着计划免疫工作,预防接种所产生的社会及经济效益未被充分认识,再加上地方财政紧张等因素,导致计划免疫经费投入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计划免疫工作的需求。有关调查表明,目前乡级防保人员的工资待遇普遍偏低,村医待遇低或无待遇,导致他们缺乏工作积极性,有些村医不愿承担计划免疫工作,甚至弃医从农或从商,严重影响了计划免疫各项措施的落实。
1.2流动儿童管理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变革,我国流动人口迅速增加,流动儿童群体庞大,居无定所,预防接种工作难以落实,已成为影响计划免疫工作持续深入发展的突出问题[1]。2004年我区0~7岁儿童数为76703人,其中流动儿童4001人,占儿童总数的5.22%。根据2004年全区流动儿童免疫接种情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区约有3.0%的流动儿童尚未完成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主要原因是:一是大部分流动儿童家长来自偏僻的农村,文化水平相对偏低,缺乏对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知识的了解;还有部分流动人口是计划外生育,儿童家长怕罚款而拒绝为儿童接种;有的儿童家长由于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计划免疫工作者多次通知并上门动员仍不接种。由此可见,影响流动儿童免疫接种率的主要因素在儿童家长方面,与有关报导相近[2]。二是免疫程序难以确定。调查资料显示,近半数的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史无据可查,有免疫史记录的,其接种情况也有相当部分不符合规定的免疫程序,对这部分儿童如何安排接种,是一个令基层计划免疫管理人员大伤脑筋的问题。三是预防接种通知难以到位。流动人口是一组动态人群,搬迁频繁,居无定所,致使预防接种通知难以到位,严重影响了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接种率,使这部分人群成为传染病多发、爆发与流行的高危人群[3]。
1.3计划免疫接种工作中的立法及执法问题计划免疫工作任务是由国家规定的指定性规划任务,对计划免疫工作的实施和发展产生了保护和约束作用。 2004年12月1日,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正式颁布实施,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计划免疫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是政府和儿童家长均有义务为儿童提供及时的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意味着我国实行的是“强制性”免疫策略。只要无禁忌证,儿童都应该接受预防接种。但在实际工作中,虽然大部分儿童家长都能够按要求为儿童办理预防接种证并按国家规定程序及时为儿童进行预防接种,但仍有部分儿童家长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或意识不到位,未能按规定程序为其儿童适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使这些儿童不仅自身受到了疫苗针对传染病传播的潜在威胁,还危及了其他的易感人群,影响了整体预防接种效果。
预防接种证是儿童免疫接种的记录凭证,儿童家长应妥善保管好预防接种证,以备入托、入学、出境时查验。目前我区大部分儿童家长都能意识到作为儿童免疫接种的记录凭证,预防接种证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而妥善保存。但我区对入托、入学新生查验计划免疫接种证资料显示,仍有5%~8%的家长由于不重视而造成儿童预防接种证的丢失或残缺不全,使这部分儿童由于预防接种记录不全或丢失而极易造成误种、错种或漏种,从而对其身体健康造成隐患。
1.4新疫苗的推广问题预防接种是控制和消灭疫苗针对传染病的.重要而又简便易行的方法之一,不但保护个体免受传染病的侵袭,而且在群体中也限制了病原微生物的传播。近几年,我国每年大量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为适龄儿童实行免费计划免疫接种,使常规免疫和强化免疫接种率得到提高,形成较高的人群免疫水平,控制和消灭了针对性疾病的发生与流行。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许多国产、进口新疫苗不断问世,用于儿童免疫预防,以进一步减少儿童的发病和死亡。这些疫苗均为有价疫苗,这将给一些经济困难的儿童家长增加负担,减少这部分儿童对新疫苗的接种率[4],从而使新疫苗的接种、推广受到局限。我区是一个农业大区和人口大区,经济地位处于中下等,如何在现有条件下促进新疫苗的接种及推广,已成为政府部门及基层广大计划免疫工作者急需解决的问题。
1.5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问题目前国内免疫接种所使用的生物制品尽管经过逐步改良,但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仍时有发生,这给基层计划免疫工作带来一些问题。由于部分计划免疫工作人员对疫苗带来的异常反应宣传不到位,极少数的儿童家长不理解,纠缠不休,向所属医院及卫生防疫部门索赔经济、精神损失,致使基层计划免疫工作人员对预防 ……此处隐藏11891个字……破、乙脑、甲肝、A群和A+C流脑疫苗的基础免疫合格接种率达90%以上,麻疹/麻风、麻腮风接种率达95%以上。
5、乙肝疫苗和麻疹类疫苗首针及时接种率:适龄儿童的乙肝疫苗首针及时接种率达90%以上;麻疹类疫苗首针及时接种率达95%。
6、乙肝疫苗全程合格接种率:适龄儿童的乙肝疫苗全程合格接种率达95%。
7、加强和复种接种率:适龄儿童的脊灰疫苗、百白破、白破、乙脑、流脑A+C疫苗加强接种率达95%以上;麻腮风疫苗接种率达95%以上。
预防接种工作计划1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中随监护人在暂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年龄在7周岁以下的儿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划免疫,是指根据传染病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水平分析,按照规定的免疫程序,有计划地利用疫苗进行预防接种,以提高人群免疫水平,预防传染病的发生。
第四条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的监督管理工作。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作为预防接种单位,并根据人口分布状况科学、合理的划分责任区域,方便流动儿童及时接种疫苗。
第五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向社会宣传计划免疫的有关法律、法规,普及计划免疫的有关知识。
第六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接种方案,认真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的组织、宣传、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建立建全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的监护人应当自觉到所在区域的预防接种单位为流动儿童办理预防接种证手续,预防接种单位为本责任区域的流动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的宣传、教育,并对流动儿童进行登记汇总,告知监护人应带领流动儿童到接种单位进行接种、补证。
第九条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定期到本责任区域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收集流动儿童登记汇总资料,并及时通知监护人带领流动儿童到预防接种单位进行接种。
第十条预防接种单位应当主动向流动儿童的监护人索取流动儿童既往预防接种史证明,对无预防接种证或无接种证明的,应当及时建立预防接种证,接种疫苗。
第十一条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有接受计划免疫服务的同等权利,预防接种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流动儿童提供计划免疫服务。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配合做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一)公安机关在为暂住人口办理暂住登记时,发现其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被监护人的,应通知其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为被监护人办理接种登记。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暂住人口办理营业执照时,发现其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被监护人的,应通知其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为被监护人办理接种登记。
(三)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暂住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办理登记时,发现其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被监护人的,应通知其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为被监护人办理接种登记。
(四)流动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有未受种的,应向所在地的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预防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补种。
(五)新闻单位应当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有关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病意识,引导流动儿童主动接受预防接种。
第十三条实施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的预防接种经费由区财政列支,预防接种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接种者收取费用。
预防接种工作计划15一、20xx年秋季入托、入学查验时间安排:
1查验工作20xx年9月1日起,9月30日结束,需要查验第十小学校、机关幼儿园、妇联幼儿园、新华幼儿园。
2 9月1至9日:准备阶段。准备、印制、发放查验表册。召开学校、幼托机构查验工作培训会。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宣传。9月10日至20日,预防接种证查验阶段。各幼托机构、学校收集本校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对照印发的免疫程序和应种针次,逐一核对,并按要求填入相应的表册内。同时对无接种证的或未完成疫苗免疫针次的儿童,填写、发放通知单。
3 9月20至30日,统计报表阶段:统计查验结果,汇总、报告统计表。
二、查验工作
我单位配合学校根据下发的查验通知要求,逐一核对每位新生的接种记录并登记造册,再统计本校每位新生各种疫苗接种情况,重点统计各种疫苗已种和本次应种数据,并实施补种。
三、补种(证)工作:
(一)补种原则:按照国家扩大免疫规划规定的程序和疫苗,对漏种的疫苗进行补种。免疫规划规定的疫苗实行免费接种,需自愿接种二类疫苗的,经家长同意后,可自费接种二类疫苗:如流脑4价疫苗,水痘、流感疫苗等。
1、未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按照疫苗免疫程序进行补种;
2、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3、未完成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3月龄-6岁儿童使用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7-11岁使用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12岁以上儿童使用成人及青少年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
4、未完成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岁以下儿童未达到3剂次(含强化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3剂次。4岁以上儿童未达到4剂次(含强化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4剂次;
5、未完成2剂次麻疹减毒活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应补满至2剂次;按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实施方案规定,第二针含麻制剂
加强使用麻腮或麻腮风联合疫苗,20xx年以前出生的儿童需自费接种。
6、如需补种多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两种疫苗可以在不同部位同时接种。两种减毒活疫苗可在同一天注射,如未在同一天注射,则接种注射时间应至少间隔4周。严禁将不同疫苗混合在1支注射器中接种。
7、特别强调,应加强流脑A+C和白破二联及含麻制剂的补种。
(二)补种对象:玉溪辖区范围内各幼托机构、小学内未完成免疫程序规定针次或无接种证的儿童。
(三)补种时间:9月15日至9月30日。
(四)补种方式: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的情况下,原则上以定时、定点接种为主。各幼儿园、学校要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提供必要的接种环境,确保查漏补种安全。
(五)补种实施:由我单位对所在辖区的学校及幼托机构实施。
四、补证:
1、原则:在初始建卡建证原接种单位补办卡证
2、接种记录:以原始档案(接种卡)记录为准,无原始记录的,可以家长回忆的做为接种记录,家长不能准确捆接种时间的,识为未种,可以补办空白接种证,再按预约时间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五、工作总结
在预防接种证查结束后,完成各种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和资料上报工作。做好资料的归档保存备查。